《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日期: 2007-01-18

(2002年2 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  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六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法私房领导小组,对全市的违法私房处理进行统一管理协调。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法私房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公安消防、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租赁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辖区内违法私房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条 列入旧城(村)改造规划区域的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

第四条 按照《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40~5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30~40元。

第五条  按照《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五)项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80~10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60~80元。

第六条  按照《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130~15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110~130元。

第七条  对违反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私房的多栋部分处罚,是指按违法私房多栋部分的建筑面积进行处罚,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80~10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60~80元。

第八条  宝安区、龙岗区的罚款标准,由区政府确定。

第九条  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建的违法私房在补办征地手续时,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

第十条  按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申报违法私房处理时,其原籍身份由区级以上侨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违法私房处理后进行产权登记时,必须办理初始登记。申请违法私房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

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过程中,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宗地图、测量报告、罚款、地价作出处理。

申请人付清地价款、罚款,提交测量机构出具的宗地图、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并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登记机关方可发放房地产证。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违法私房收取的罚款和地价款,实行先集中再分散的原则,统一纳入市国土基金进行管理,再逐级分配。具体分配比例为,特区内市、区两级按35∶65的比例分配;特区外市、区两级按25∶75的比例分配。区、街道(镇)两级分配比例由区政府确定。

上述费用必须按照国土基金使用范围的规定,专项用于各区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以改善城市整体环境。该项费用使用由财政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宝安区、龙岗区政府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