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日期: 2009-03-02

(2007年2月27日)

根据《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包括如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各类型非商品房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第二部分: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补偿参考价格表》、《第三部分:道路补偿参考价格表》、《第四部分:搬迁补助费标准》、《第五部分: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和过渡期限》、《第六部分:停产、停业补偿费和擅改经营性用途的适当补偿》。第一、二、三、四部分采用文字说明与表格结合的形式,表格所指数据或者计算公式等需结合文字说明使用。

本标准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各类型非商品房货币补偿的计算方式

  序号   产权证明资料   房屋类型   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   备注
  1   《房地产证》(非市场商品房)   私房   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10%公告基准地价
  2   合法行政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   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35%公告基准地价×年期修正系数
  3   房改房   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土地收益金(房改购买价的1%)   需要补差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   其他协议出让土地的房屋   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应补交的地价
  5   《房屋所有权证》(含原宝安县级以上政府发放的权属证书)   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10%公告基准地价
  6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10%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10%公告基准地价   其他应补交的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
  7   《国有土地使用证》   完全产权条件评估的市场价格-10%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

说明:本表5-7《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需经产权、规划等相关部门认定。

 

第二部分: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补偿参考价格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参考价格   备注
  1   红砖石棉瓦房   160-200元/平方米
  2   红砖铁皮顶房   200-260元/平方米
  3   红砖瓦房   350-400元/平方米
  4   简易铁皮棚   70-90元/平方米
  5   简易石棉瓦棚   50-70元/平方米
  6   竹架油毡石棉瓦棚   40-60元/平方米
  7   绿化荫棚   40-60元/平方米
  8   机井   280-350元/米   按井深计算
  9   手摇井   300-360元/口
  10   门斗   砖混   80-100元/平方米   按投影面积计算
  11   围墙   实砌砖墙、

毛石墙

  220-300元/立方米
  空斗墙   175-200元/立方米
  块石墙   140-160元/立方米   该价格以浆砌块石计算,干砌块石乘以0.8的系数
  片石墙   100-120元/立方米   该价格以浆砌片石计算,干砌片石乘以0.8的系数
  12   地坪   水泥地坪   45-60元/平方米   10-12厘米厚
  水泥花砖   25-30元/平方米
  泥结碎石   20-30元/平方米
  预制砼块   40-50元/平方米
  广场砖   65-80元/平方米
  花岗岩板   200-250元/平方米
  13   蔬菜大棚   竹木骨架、塑料薄膜   20-25元/平方米
  钢架、塑料薄膜及玻璃温室   按重置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14   水泥涵管   直径≤30厘米   80-100元/米   各段内的管径按内差计算
  30厘米<直径≤60厘米   100-200元/米
  60厘米<直径≤1米   200-400元/米
  直径>1米   按重置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15   车棚、

雨棚

  简易、独立柱、铁皮棚   150-180元/平方米   按投影面积计算
  砖混、有柱有部分墙   240-260元/平方米
  16   护坡   毛石   140-160元/立方米
  17   水池

(按水池容积计)

  土水池   100-150元/立方米
  石水池   200元/立方米   毛石池底
  红砖水池   250元/立方米   池壁毛石
  混凝土水池   350-400元/立方米   池壁红砖
  18   电线杆   杆高≤9米   540元/根   水泥杆
  9米<杆高≤11米   820元/根
  11米<杆高≤13米   1180元/根
  13米<杆高≤15米   1540元/根
  19   花坛   圆拱、半圆拱   420元/立方米   砖砌
  20   阁楼   木结构   130元/平方米   不包括楼梯
  钢木结构   200-300元/平方米

说明:1.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按照本表、《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深圳市安装工程综合价格》及相关取费标准进行评估,按照重置价确定补偿金额;
2.本表所列项目没有设定价格区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下浮10%或上浮20%以内的系数调整;
3.拆迁涉及的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特区内按照征地补偿相关标准执行,特区外按照城市化转地相关标准执行;
4.本表未列项目按重置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三部分:道路补偿参考价格表

  序号   道路类型   参考价格(元/平方米)   特征   厚度(厘米)   备注
  1   土路   5   黏土、砂或者黏土、石屑等压实路面   —
  2   砂石路   12   碎砂石压实路面   10   厚度调整:±2厘米,±2元
  3   沥青路面   一层沥青   75   表面喷洒黑色沥青材料,下层依次为约15厘米砼稳定层、约20厘米碎砂石垫层   5   指沥青层厚度,单层厚度调整:±1厘米,±5元
  两层沥青   100   10
  三层沥青   120   15
  4   水泥砼路面   110   砼路面,约20-30厘米砂垫层,埋钢筋,切伸缩缝   25   指砼厚度,厚度调整:±5厘米,±10元
  5   排水沟   砖石砌   130元/米   边沟、截水沟   —   按1.0×1.0计,不同尺寸可按高宽比例折算
  混凝土   250元/米   —
  注:单价中已包含路基、路床的挖土、平整、缘石费用及砼道路埋筋、切缝、养生费用

说明:1.本表所列项目没有设定价格区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下浮10%或上浮20%以内的系数调整;2.本表未列项目按重置价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第四部分:搬迁补助费标准 

  序号   类型   搬迁补助费   备注
  1   住宅房屋   根据被拆迁房屋本体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每平方米25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2   生产经营性房屋   根据其设备搬迁和安装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给予补偿
  3   非政府投资的市政公共设施、管线迁移   还未建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损耗材料等费用给予补偿

说明:拆迁住宅或生产经营性房屋,拆迁人以期房产权调换,或者拆迁人认可需要二次搬迁的,应当给予二次搬迁费用,并一次付清。

第五部分: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和过渡期限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另外再加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至被拆迁人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另外再加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至3个月的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二)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市场租金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在搬迁时同时发放。
(四)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过渡期限
产权调换房屋未建成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及相关人可以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自行安排住处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周转房。周转房应当具备基本居住条件。
过渡期限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的搬迁之日起计算,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产权调换房屋为1至6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二)产权调换房屋为7至11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三)产权调换房屋为12至24层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四)产权调换房屋为25层以上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第六部分:停产、停业补偿费和擅改经营性用途的适当补偿标准
一、因拆迁引起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
(一)能提供与拆迁公告发布日期间隔3个月以上时间有登记、备案凭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住宅房屋,按约定租金给予3个月的一次性租赁经营损失补偿。无登记、备案凭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住宅房屋,不给予租赁经营损失补偿。
(二)拆迁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本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
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3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3个月的补偿。
(三)拆迁矿场、采石场、加油站、码头等特许经营项目的房屋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引起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补偿费以经营期内税后平均利润或者行业平均税后利润为标准,许可证剩余期限超过36个月的按36个月计算,不足36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二、住宅房屋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的适当补偿
拆迁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除按照原用途予以补偿外的适当补偿标准:
(一)能提供与拆迁公告发布日期间隔3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的,补偿:(现经营性用途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原用途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擅改部分建筑面积×36月(即3年);
(二)能提供与拆迁公告发布日期间隔不到3年的工商营业执照的,补偿:(现经营性用途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原用途房屋租赁指导租金)×擅改部分建筑面积×间隔月份(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日期: 2007-01-18

(2002年2 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  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六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法私房领导小组,对全市的违法私房处理进行统一管理协调。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处理违法私房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规划与国土资源、建设、城管、公安消防、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租赁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辖区内违法私房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条 列入旧城(村)改造规划区域的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

第四条 按照《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40~5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30~40元。

第五条  按照《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五)项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80~10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60~80元。

第六条  按照《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130~15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110~130元。

第七条  对违反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私房的多栋部分处罚,是指按违法私房多栋部分的建筑面积进行处罚,罚款标准分别为:罗湖区、福田区每平方米80~100元,南山区、盐田区每平方米60~80元。

第八条  宝安区、龙岗区的罚款标准,由区政府确定。

第九条  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建的违法私房在补办征地手续时,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

第十条  按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申报违法私房处理时,其原籍身份由区级以上侨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违法私房处理后进行产权登记时,必须办理初始登记。申请违法私房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初始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

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过程中,规划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宗地图、测量报告、罚款、地价作出处理。

申请人付清地价款、罚款,提交测量机构出具的宗地图、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并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登记机关方可发放房地产证。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违法私房收取的罚款和地价款,实行先集中再分散的原则,统一纳入市国土基金进行管理,再逐级分配。具体分配比例为,特区内市、区两级按35∶65的比例分配;特区外市、区两级按25∶75的比例分配。区、街道(镇)两级分配比例由区政府确定。

上述费用必须按照国土基金使用范围的规定,专项用于各区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以改善城市整体环境。该项费用使用由财政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宝安区、龙岗区政府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日期: 2014-04-29

2001101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问题,制止违法建造私房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历史遗留违法私房(以下简称违法私房),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公布实施以前,即199935日以前违反法律、法规所建的下列私房:

(一)原村民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红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

(二)原村民未经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私房;

(三)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所建的私房;

(四)原村民违反一户一栋原则所建的私房;

(五)非原村民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独或合作兴建的私房。

本规定所称原村民,是指特区内截止199311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规定所称一户一栋原则中的一户,是指特区内截止199311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分红的户籍单位。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违法私房清查、处理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主管违法私房问题的处理工作;建设、公安消防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违法私房的处理工作;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租赁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处理违法私房工作。

第四条 下列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

(一)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二)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

(四)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

前款不予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违法私房按以下处理:

(一)原村民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所建违法私房符合一户一栋原则、总建筑面积未超过480平方米且不超过四层的,免予处罚,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确认产权。建房者申请补办确认产权手续时,应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免缴地价。

(二) 原村民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所建违法私房符合一户一栋原则、总建筑面积在480平方米以上600平方米以下或四层以上七层以下的部分,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以上 50元以下罚款,确认产权。建房者申请确认产权手续时,应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免缴地价。

(三)原村民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所建违法私房符合一户一栋原则、总建筑面积超过600平方米或者超过七层的部分,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确认产权。建房者申请办理确认产权手续时,应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免缴地价。

(四)原村民按县、镇政府批准文件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所建违反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私房的多栋部分,免予处罚,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确认产权。建房者申请补办确认产权手续时,应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地价按现行地价减免百分之七十五。

(五)原村民未经县、镇政府批准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所建违反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私房的多栋部分,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确认产权。建房者申请办理确认产权手续时,应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地价按现行地价减免百分之七十五。

(六)非原村民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所建违法私房,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确认产权。建房者申请办理确认产权手续时,应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地价按现行地价减免百分之七十五。

(七)原村民与非原村民合作所建违法私房,按照其各自所占份额分别处理。

第六条 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违法私房,确认产权时应补办征地手续,政府不再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七条 原籍在深圳市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其私房建设问题,按非原村民处理。

第八条 违法私房建房者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就所建违法私房向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予以登记造册,进行处理。

第九条 房地产登记机关对依照本规定申请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进行初始登记时,不受《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限制,并在登记文件中注明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登记。

未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公安消防部门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私房,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可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建房者按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接受处理后,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时限确认产权,发放房地产证书。

建房者拒不补办有关手续或者逾期不缴纳罚款、地价款的,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违法私房确认产权后不得买卖。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处理违法私房收取的罚款和地价款,由市、区、镇(街道办事处)三级支配用于原村民居住区的综合整治和整体改造,具体使用办法由市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原村民居住区应逐步推选综合整治和整体改造,重新统一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及各项配套设施,改善小区整体环境。

政府通过减免地价、适当增加建筑容积率、提倡自筹资金、允许合作建房、共同出资等政策鼓励对原村民居住区进行综合整治和整体改造。

依照本规定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因原村民居住区重新规划、综合整治和整体改造需要拆迁的,其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199935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私房的违法行为,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以前已接受处理并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以前已缴纳罚款和地价款,尚未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不再缴纳罚款和地价款,按本规定确认产权;

本规定实施以前已进行处罚,未办理用地手续、缴纳地价款的违法私房,不再处罚,按本规定确认产权。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3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以前处理违法私房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深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的交易程序

深圳虽已完成农村城市化进程,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乱象横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及征地返还用地违法交易、违规使用屡禁不止。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深圳市政府公布《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就深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现依据该规定,说明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基本程序。

一 申请用地

1、申请返还用地,落实地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与政府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向政府申请返还用地。

2、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征地返还用地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应当与规划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缴纳地价 按照本规定缴清地价的,用地确定为商品性质。

二、交易

4、资产评估报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委托合法资产评估机构对拟交易土地进行评估

5、交易方案 按照资产评估报告制定交易方案。交易方案应当包含交易标的、价格、支付方式、交易主体或交易主体资格、交易方式等内容。交易准入条件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资质良好的企业进行交易。受让人或合资合作申请人应当符合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并经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交易准入条件。

6、公示 交易方案制定后,必须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7、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公示结束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交易方案、资产评估报告及股东大会拟表决事宜等相关资料报送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8、股东大会表决 经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现场监督,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对交易方案进行表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土地招拍挂或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审议且表决时获全体股东2/3以上(含2/3)同意;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协商交易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审议且表决时获全体股东4/5以上(含4/5)同意;但章程规定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或对表决通过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9、抄报 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表决结束后15日内将表决结果和监督情况抄报所在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10、交易 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前述相关相关交易合同。

11、备案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交易结束后15日内将交易结果报所在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1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或转移登记

首次交易生效后,当事人可共同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方式与他人共同成立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可由房地产项目公司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土地使用权流转和合作开发过程中,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发生变化的,合作开发权利人新增、退出、变更的,按照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相关手续。

三、开发建设

    项目公司负责对该土地办理开发建设手续。

此外,对原来已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已签合作开发协议的,另有两个途径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1、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履行生效合作开发协议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

2、2009年9月6日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符合本规定且不违反市、区政府相关政策的,当事人可共同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

(一)依法取得国土部门合作建房批复的。

(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合作建房并已经过公证的。

深圳市2015年第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

深圳市2015年第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文件

目  录

一、要   求. 3

二、深圳市2015年第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5

1、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 7

2、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配套扶持计划. 14

三、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 17

四、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 18

五、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申报项目设备购置表  21

 

一、要   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完成项目在线申报后,需通过该系统打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表(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等),并将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应附件胶装成册(一式九份)、附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以及上述材料电子文本(光盘)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3-4号)。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的要求,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备齐相关附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封面须注明申报项目扶持计划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所属领域、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等。

(三)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涉及行业领域的跨度宜切合实际,要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或能突出项目在技术方向与路线等方面的特色。

(四)项目资本金与贷款意向书或承诺书、银行授信、贷款合同金额之和应等于或大于项目总投资。

二、深圳市2015年第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目  录

1、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

2、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配套扶持计划

1、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

一、支持领域

支持《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确定的高效节能、先进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节能环保领域的产业化项目,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系统等。

二、扶持数量、方式、金额和审批流程

(一)扶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扶持方式:贷款贴息。

(三)扶持金额: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每个项目的扶持资金总额为产业主管部门核定贷款利息总额的70%,贷款利率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审批流程:发布指南—自愿申报—合规性审查—银行审贷—部门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定—下达计划。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项目符合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明确支持的领域,并在深圳实施。

(三)项目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时限未超过两年,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规划选址、建设场地、环境评估等,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

(四)项目依托的主要技术(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成果处于中试、产业化或初期应用阶段。

(五)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项目总投资)。

(六)项目符合国家和深圳市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在线填报后打印盖章)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报告应按如下格式编写:

1.项目摘要(3000字以内)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时间、技术基础、工艺路线,项目运营模式,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项目提出的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产业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以及产业上、中、下游发展情况,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技术难点,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3.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利税情况、研发投入、资产负债率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

项目合作方式(如项目实施单位为多家),包括项目合作的责权分工、合作协议等。

4.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5.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招标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

6.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要求进行编写。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资金使用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项目总投资需列出固定资产投资(仪器设备及软硬件购置、安装工程费、建筑工程费等)、研发支出(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委托开发费等)、流动资金(原料费、市场网络建设费、推广活动组织费、房租租赁费等)等明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50%;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预估项目贷款利息总额,提出申请政府贴息额度;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资金用途。

8.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达产产值及利润、新增就业人员等。

9.项目风险分析

包括项目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险等评价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思路等。

10.资金申请报告附件(需列出附件目录,标注页码)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备案)意见;

(3)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和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租赁厂房需提供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5)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6)银行出具(三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1份)。如项目单位已与银行签订针对本项目的贷款合同,请一并提供合同文件,其内容应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

(7)上年度完税证明;

(8)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权威机构认证证书或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软件著作权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产品中试鉴定报告、小批量供货合同及使用情况报告、产品批量订单等);

(9)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格式详见本计划第四项);

(10)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申报项目设备购置表(格式详见本计划第五项);

(11)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2)税务机关开具的诚信纳税证明;

(1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

(15)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节能环保相关产品的检测认定证书;

(1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12)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2、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配套扶持计划

一、配套资助范围

(一)国家/省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组织实施的节能环保产业领域研发等项目;

(二)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分支机构等。

二、扶持数量、方式、金额和审批流程

(一)扶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扶持方式: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直接补助方式予以扶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产业化项目建设所需的成套装置、设备仪器、相关软件及技术。

(三)扶持金额:按国家/省补助资金的一定比例予以配套,但补助资金与国家/省补助资金的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四)审批流程:发布指南—自愿申报—合规性审查—部门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定—下达计划。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项目在深圳实施;

(三)项目已获国家/省批复,具备实施条件或按批复要求正在实施中。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格

《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在线填报后打印盖章)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报告应按以下格式编写:

1.项目简要情况(至少包括项目建设内容、目标、规模及地点,项目总投资、申请补助资金额,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等);

2.申报国家/省级项目时所备的申报材料;

3.国家/省主管部门批复实施项目的相关文件;

4.国家/省主管部门批复的下达补助计划相关文件;

5.国家/省给予资金补助的项目出具拨款经费进账凭证;

6.按规定需签署任务书或合同的项目,提供与国家/省主管部门签订的任务书或合同书;

7.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资金使用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项目总投资需列出固定资产投资(仪器设备及软硬件购置、安装工程费、建筑工程费等)、研发支出(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发人员费、委托开发费等)、流动资金(原料费、市场网络建设费、推广活动组织费、房租租赁费等)等明细,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资金用途(设备购置清单格式详见本计划第五项)。该清单将作为核拨申请资金的依据。

8.申请资金补贴的主要理由及依据;

  1. 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专项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格式详见本计划第三项);

10.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1.银行开具的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材料;

12.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格式详见本计划第四项);

13.项目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4.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13)项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验原件。申报国家/省级项目时所备申报材料中已有的,可不重复提供。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申报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参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申报项目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招标事项计划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基本条目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备注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 公开招标
勘查
设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监理
主要设备
重要材料
其他
项目申报单位意见说明:

(盖 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请在招标事项申报意见空格中按实际需求打“∨”,在意见说明处阐述招标情况和理由并加盖单位公章。
2、按照相关要求,政府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仪器设备及软硬件购置并进行公开招标。

 

 

四、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函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我单位                        项目,已明确规划建设,为保证项目如期建成和有效运行,就项目建设管理承诺如下:

1、此前我单位承担建设的已获政府资金补助项目与本次申报项目建设内容和项目投资等方面无任何重复。

2、本项目建设内容和运营目标确保与资金申请报告的建设内容和目标一致,并确保资金已落实到位。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分年投入情况为:2014年投入       万元;2015年投入      万元,2016年投入        万元。

3、本项目建设场地已落实。建设地址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4、本项目建设和运营将建立长期运营管理制度和考核体系。项目负责人为          。

5、近3年项目单位受国家、省、市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项目联系人1:                项目联系人2: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          项目业务部门负责人:

所在部门:                    所在部门:

手机:                        手机:

邮箱:                        邮箱:

 

特此承诺。

 

项目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附件:

3年项目单位受国家、省、市各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

 

项目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签字):

序号 项目名称 资助类别 资助金额 受资助时间

和批次

项目建设内容

及规模

项目负责人

和联系电话

1            
2            
3            
4            
5            
…… ……          

 

五、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申报项目设备购置表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加盖公章)

 

序号 名称/种类 型号 国产/进口 功能描述 数量 单位
(台、套)
单价
(万元)
总价
(万元)
拟使用政府资金额度*(万元) 是否已购设备(是/否) 已购设备购置时间(年月) 备注
1                        
2                        
3                        
4                        
5                        
6                        
                       
合计         *****     ***** ****  

 

注意: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政府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所需成套装置、设备仪器和必要软件及技术的购置,且需经公开招标方式使用。

 

 

 

 

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互联网服务创新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本计划针对行业领先、带动作用明显的互联网服务类企业,为提高本企业的综合运营能力和平台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功能、拓展服务规模而开展的项目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

(一)基础服务领域:互联网接入服务、域名注册服务(DNS)、设备托管服务(IDC)、网络加速服务(CDN)等。

(二)应用服务领域:

1、互联网内容与娱乐、即时通讯、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

2、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垂直电子商务平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具备支付业务许可的电子支付平台,以及用互联网手段开展金融服务、物流服务、供应链综合服务、数据挖掘、信用查询、视觉处理、代运营、咨询服务等专业化服务平台;

3、具有自主品牌的制造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网站);

4、内外贸供应链管理平台。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规划》(深府[2009]237号)

(二)《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

(三)《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审批机关(领导小组)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3年10月1日前成立;

2、须具有有效期内的ISP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证书(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除外),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企业须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3、应用服务领域的企业须拥有正式独立运营的网站;

4、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须在“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进行备案;

5、申请企业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申请企业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

(二)资助标准:

1、一家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也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资助;获得过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2、已获得互联网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资助项目按进度计划到期并完成验收的,方可继续申请,否则不得再申请资助;(资助项目未到完成期限的除外)

3、项目申请的资助金额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额的50%和本企业注册资本;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参照后附提纲要求撰写);

(三)基础服务领域企业提供申报项目有关技术实现示意图;应用服务领域企业提供与申报项目有关的经营网站或移动终端运营主要页面截图;

(四)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ISP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证书,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已在“众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促进中心”备案的相关资料,第三方支付企业须附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其它有关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事业单位无须提供);

(5)税务部门开具的本企业2013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事业单位无须提供);

(6) 2013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或由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申请人还可以提交以下辅助材料:投资机构对公司投资的相关材料、专利(或知识产权)证书、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公司网站的评价排名等。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 2014年2月7日至2014年3月7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2014年2月10日至2014年3月11日 12:00。

联系人:陈跃群、毛琪丽 电话:82107984、82107117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业务处室依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现场考察(本年度内考察过的企业不再重复考察)——上报联席会议审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申请人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资助合同书——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不超过二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重要提示: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办项目申报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无须缴纳任何费用,如有假借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欢迎举报)

提纲模板下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模板

如何签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的效力该怎么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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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签房屋租赁协议

1、合同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合同要注明租房用途。

4、合同要写明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

8、合同应约定是否同意转租。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

二、房屋租赁协议的效力该怎么判断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1、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2、 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4、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以上就是对“如何签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的效力该怎么判断”的一些介绍。我们在租房时,签订租房协议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各方面的权力和义务,发生纠纷,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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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欠薪是指企业应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给员工的工资。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立欠薪保障基金。

第五条 欠薪保障实行缴费与共济、垫付与追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欠薪保障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政府、员工和企业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制定欠薪保障基金的有关管理制度;

(二)管理、监督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情况;

(三)决定大额欠薪保障基金的运用;

(四)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情况;

(五)协调欠薪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部门)是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并作为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欠薪保障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接受要求垫付欠薪的申请;

(三)审核、垫付欠薪;

(四)追偿已垫付的工资;

(五)定期向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报告基金收支情况;

(六)完成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

第八条 欠薪保障基金来源如下:

(一)欠薪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

(二)欠薪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

(三)财政补贴。

第九条 每年每户企业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其标准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

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企业收取欠薪保障费。对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收取;对已成立的企业在办理企业年检时收取。

第十一条 市劳动部门在银行设立欠薪保障基金专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取的欠薪保障费转入欠薪保障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欠薪保障基金用于垫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欠薪。

经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决定,欠薪保障基金可用于与基金的管理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但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收取欠薪保障费总额的百分之五。

欠薪保障基金可用于国家债券等能保值、增值的投资项目,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欠薪保障基金余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欠薪保障基金的收取、垫付、追偿、结存及运作等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市劳动部门每年应当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欠薪的垫付

第十四条 垫付欠薪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欠薪基于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依法整顿经审计资不抵债且无力支付员工工资,投资者或经营者隐匿或逃跑;

(二)员工个人被欠薪数额一百五十元以上的;

(三)垫付欠薪申请期限前六个月以内的欠薪。

第十五条 垫付欠薪的数额以员工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限,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六条 凡符合垫付欠薪条件的,员工应在知道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劳动部门申请垫付欠薪。

员工提出申请时,应当出示劳动合同书或者其他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等资料,并提交复印件。

第十七条 市劳动部门收到欠薪垫付申请后三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八条 市劳动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到企业调取出勤记录、工资标准及工资发放情况等必要资料,对欠薪的期限及数额、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市劳动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垫付欠薪的决定,并通知员工及企业。

第十九条 员工收到垫付欠薪决定后,应于十五日内凭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工资。

第五章 垫付欠薪的追偿

第二十条 员工领取垫付工资后,领取部分的追偿权和受偿权自动转让给劳动部门;未获垫付部分,员工有权继续追偿。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因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造成欠薪后其员工获得垫付工资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在第一顺序清偿员工工资的未垫付部分及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因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依法整顿或经审计资不抵债无力支付员工工资而造成欠薪,其员工已在欠薪保障基金中获得垫付工资的,企业在具备偿还被垫付工资的能力时,应当偿还被垫付的工资。

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劳动部门可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提请人民法院通知企业的开户银行,在其帐户中划拨存款偿还被垫付的工资;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投资者或经营者隐匿或逃跑造成欠薪后其员工获得垫付工资的,劳动部门可提请人民法院冻结其帐户,查封其资产或者扣押、拍卖其资产偿还所垫付工资并追究其它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承包经营的,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由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劳动部门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应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劳动部门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垫付工资的员工,应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款额并处以等额的罚款。

骗取垫付工资的员工及企业的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劳动部门对有偿还被垫付工资的能力而不偿还的企业,责令其在十五日内偿还;逾期不偿还的,可对该企业及其经营者予以警告、通报;对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还可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劳动部门对拒不偿还被垫付工资的企业可以处以未偿还被垫付工资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员工或企业对劳动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员工或企业也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劳动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包括: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工资性津贴、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